基於國家安全就可列為長久機密?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吳景欽   
2020-03-01
如果解密會暴露國家安全情報網,豈不代表我國情治機關於情報蒐集的技術與方式,仍停留於過去而毫無進步與變化?更何況,到底有哪種國家機密可以是永久,也讓人無法想像。圖/促轉會提供
如果解密會暴露國家安全情報網,豈不代表我國情治機關於情報蒐集的技術與方式,仍停留於過去而毫無進步與變化?更何況,到底有哪種國家機密可以是永久,也讓人無法想像。圖/促轉會提供

在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前,促轉會公布了林義雄宅血案的調查報告,其結論指出,此案不排除是威權統治當局涉入的可能性。只是無論從法律、從現實,欲找到真兇,並加以訴追的可能性,可說是微乎其微。

於轉型正義的實踐上,最難者,即是對殘害人權者進行刑事究責。一個主要的原因,即是此類犯罪,因屬於結構性,故若殘害者一直掌握政權,就不可能為任何刑事訴追,智利獨裁者皮諾契特(Pinochet),即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皮諾契特於1973年發動政變,取得智利總統之位後,就採取高壓統治,並大肆逮捕反對人士,直至1990年因總統選舉失利而下台。在這長達約17年的統治期間,官方統計有2000多人被殺害、1000多人行蹤不明,但根據智利情治系統的內部資料顯示,被殺害者恐得從2萬人起跳。只是皮諾契特雖然下野,但在其仍具有實質影響力下,對於這些殘害人權的暴行,也無法進行任何究責。

惟在1997年,皮諾契特來到英國就醫,剛好在隔年,西班牙因簽署羅馬規約,並根據此規約的要求,將其中殘害人權的行為入罪化,更明文此等犯罪,並無追訴權時效之適用,就使西班牙法院對皮諾契特發佈逮捕令,並向英國請求引渡,其也因此被逮捕與軟禁。但英國最終還是以健康因素,對皮諾契特為放行。智利的司法機關也總算開始處理此案件。只是皮諾契特身體狀況及年歲因素,就使審判進行的相當緩慢,並於2006年過世,關於其種種暴行,也僅能載於史冊之上。

殘害人權不應有追訴權時效

而同樣的問題,也發生於台灣,尤其是台灣對於轉型正義的諸多法制不完備,更使轉型正義的落實,變得更加困難。

雖在去年刑法修正第80條第1項時,針對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行為,已去除追訴權時效的適用。而根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在修正條文生效前,時效已進行但尚未完成者,就應適用新修法條,即無時效的規定,但若生效前,時效已完成者,就無適用新法之餘地。換言之,類如林義雄宅血案,就算於現今能找到仍活著的真兇,也會因追訴權時效已過,致無法進行刑事究責。故於未來,如何將殘害人權的犯行入罪化,以及此類犯罪不應有追訴權時效等,都是立法論必須思考的重要課題。

也因刑事究責的不可能,就使現階段轉型正義之追求,就在儘量還原真相,以讓後人記取教訓。只是如此卑微的要求,又因總總機密保護的法規範存在,卻也顯得困難重重。

如在去年,促轉會向國安局要求調取林宅血案、美麗島事件、陳文成案等21件檔案,除僅調到一件外,其餘皆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第1項,以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全被列為永久機密。只是這些案件,發生距今皆已超過3、40年,如果解密會暴露國家安全情報網,豈不代表我國情治機關於情報蒐集的技術與方式,仍停留於過去而毫無進步與變化?更何況,到底有哪種國家機密可以是永久,也讓人無法想像。

以機密之名行保護違法之實

而立法院在去年中,特別制定政治檔案條例,以來掃除國家機密保護法所設下的障礙。其中第5條第2項就明文,只要保密達30年就必須解密,就可避免以機密之名而行保護違法之實。

只是令人不解的是,於政治檔案條例第8條第2項第2款,卻又明文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者,仍可保密長達50年。如此空泛與模糊的用語,又使林宅血案裡相當關鍵的證據,再度被封存,致得再等10年解密。如此的條款,與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永久機密,實僅有五十步與百步之差別,致暴露這些機密保護規範的荒謬性。

也因此,對於目前有關國家機密保護的相關法規範,明文50年、甚至永久保密者,實都應檢討其是否有繼續存在的必要。同時,對於威權時代的種種資料檔案,若仍處於保密階段,實皆不合時宜,無論是總統府或者是行政院,都應立即要求相關的情治機關立即解密。若不如此,所謂轉型正義,只會是越來越遠。

Source: 民報/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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