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懂不懂陪審制?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張正修   
2020-06-26

在六月十九日之自由廣場中,民進黨政策會研究員趙秀琳小姐所撰寫的「民進黨支持國民法官制的原因」一文中有些敘述與專業不合,例如該文謂:「陪審沒有判決書,也不能上訴」,這個是非常錯誤的寫法。

各位都知道陪審制由來於英美法,於刑事訴訟中,經陪審判決有罪的當事人當然可以上訴一次,只不過英美法的上訴與國內的上訴不太一樣。國內當事人由地方法院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時,高等法院可以對案件重新審理,不論是事實問題或法律問題;但是在英美法國家,由於採取陪審審理的緣故,所以對於事實問題的上訴是不被允許的,被允許的是對於法律問題可以上訴。不過,成為上訴的法律問題,其範圍比國內的法律問題更加廣泛。舉例來說,在英國,High Court(高等法院)的判決可以上訴至Court of Appeal(上訴法院),這個上訴只能以法律問題上的錯誤為理由提起之。因為使用陪審,而事實的認定是陪審的責任,至於是否應由陪審做裁決(verdict)?是否沒有可推翻裁決的理由呢?這是法官應做判斷的,而這些判斷是否適當?這是被當做法律問題加以對待、處理的。換句話說,在國內被當作事實問題加以處理的,在英國會被當作法律問題來處理。

至於對第二審的判決可否再上訴呢?原則上雖然是不可以,但是對於第二次的上訴,英美所採取的制度是:如果要提出第二次的上訴,這是需要法院透過裁量給予許可。不過,美國和英國不同的是:透過裁量給予許可者並不是原審法院,而是接受上訴的法院,這種情況是屬於通例。

因此,如果判決是具有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時,是可能由第三審法院進行審理的,而且在理論上,因為英美法的法院制度與國內不同,其上訴是可能到第四審的。

希望民進黨能徹底對陪審制加以理解,不要以訛傳訛。民進黨想要推國民法官制,應當在與陪審制的正確對比下提出比較,才會有說服力。

(作者為前開南大學法律系主任)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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