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審真的嗎?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吳景欽   
2020-07-17
國民法官制度僅是空有外表,稱不上真正的司法民主化。此為國民法官制度的法庭組成模擬圖,後排中間為三位法官,兩側穿便服六人為國民法官。圖/取自司法院網站
國民法官制度僅是空有外表,稱不上真正的司法民主化。此為國民法官制度的法庭組成模擬圖,後排中間為三位法官,兩側穿便服六人為國民法官。圖/取自司法院網站

從7月17日開始,專門用於審理法官、檢察官的職務法庭,由原來的一級一審改成一級二審。同時,於第一審的合議庭,還會有兩位參審員加入,以來避免自己人審自己人的批評。只是如此看似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真的名符其實嗎?

司法院力推,且將於立法院臨時會通過的國民法官法,乃是針對刑事重罪的審理,由三位專職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組成。至於六位國民法官的產生,則與英美法的陪審員選出相似,先隨機選出一定數目的國民,並訂定期日到法院,進行所謂voire dire程序,即接受檢察官與被告律師的詢問,以來剔除有偏頗的候選者。故如此的程序,除了保證審判公正外,即是希望國民法官的來源必須有普遍性,致能反應民意。而此處也凸顯出一個落差,即針對國民法官,可以藉由提問與篩選程序來保證其獨立與公正性,但對於專職法官,除了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所列的法定迴避事由外,對於是否有偏頗之虞,僅能由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迴避,並由三位其他法官組成合議庭為審理。如此的程序,既有道德風險,當事人也無從藉由詢問,以來得知法官是否有偏頗。

法官可影響國民法官意向

而雖然於形式上,國民法官擁有與法官相等同的權力,但對於法律解釋、證據能力的判斷等等,卻是由三位法官專屬。就很易受到專職法官的影響。又在採取合審合判的模式下,法官與國民法官於休庭時間,並未分離,再加以所謂中間程序的討論,法官只要願意,實可輕易影響國民法官的意見。更麻煩的是在評議時,要判有罪,雖採取三分之二決,卻至少要有一位專職法官加入其中,才能成立。故就算國民法官有人數優勢,卻也僅是配角,甚至淪為背書的角色。

而就職務法庭的參審員來說,依據法官法第48條第5項,六位參審員的任期三年,不得連任。而司法院在法律授權可為彈性調整下,預計選出十二位參審員,且也開放由各方推薦或自薦。只是不論推薦或自薦的人數多寡,實與參審員的來源必須具有普遍與多元性的原則,有所違背。而這些人選,最終還得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來遴選與檢視其是否屬社會公正人士,先不論是否具有恣意與專斷性,卻已與隨機選出原則,有極大落差。

雖然,在遇有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時,須由十二位參審員,抽選出兩人來與法官組成合議庭,且其也與法官有完全相同的審判權限,看似實現司法民主化。惟參審員僅兩位,專職法官竟有三位,且在職務法庭的評議,並無特別規定,致仍採取過半決的情況,就算不論法律專業的優勢,光以人數來看,參審員也僅能是陪襯。

如果國民法官制度,僅是空有外表、卻難稱得上是真正的司法民主化,則職務法庭的所謂國民參審制度,在國民參審員人數即處於少數下,恐連人民參與審判的形式都不存在,更遑論有任何實質內容。

Source: 民報/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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