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條例修法三讀》借人頭給違法中資 最重罰2500萬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自由時報   
2022-05-21

兩岸條例修正重點

兩岸條例修正重點

〔記者謝君臨、陳鈺馥/台北報導〕配合「國家安全法」修法重懲經濟間諜,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強化相關措施。三讀條文明定,若民眾出借人頭給中資企業,助其掩飾身分違法來台投資,最重罰兩千五百萬元;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者,若未經審核許可前往中國,最重罰一千萬元。

陸委會表示,本次修正有兩個重點︰一、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建立赴中審查機制。二、針對中資假藉人頭違法來台投資,及中企違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並提高相應的刑責。

中資非法在台活動 行為人可關三年

針對出借人頭予中資投資之情事,三讀條文明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灣從事投資的中資企業,若將本人名義提供或容許其使用,可處十二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假如不改善,得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必要時得通知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認許或登記。

針對中資非法在台灣從事業務活動,現行條文規定,最重可處行為人一年有期徒刑、十五萬元罰金;本次修法則大幅提高刑度,最重處三年有期徒刑、一千五百萬元罰金,且除了對行為人開罰,同時納入出借人頭條款,若將本人名義提供或容許其使用於上述未經許可之業務活動,也適用該刑度,並自負民事責任。

涉核心關鍵技術 私自赴中可罰千萬

修正案增訂,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以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者,進入中國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許可,違者可處兩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民進黨立委范雲指出,歐美國家對於中共竊取國家高科技行為,都給予嚴厲制裁,台灣對中共更要嚴格防範與制裁,保護台灣半導體產業在全球的重要角色。國民黨立委李德維則說,除要嚴懲不法之外,對於兩岸正常的經濟及產業投資,也應給予加強保護與支持。

Source: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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