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鶯要邱太三教如何放棄中國籍! 陸委會:只要有就須依法放棄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自由時報   
2023-11-06

陸委會今日強調,無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之外國國籍是否與我國具有外交關係、我國對該國是否給予國家承認、或僅認定其為政治實體,只要該我國國民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的義務。 (資料照)

陸委會今日強調,無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之外國國籍是否與我國具有外交關係、我國對該國是否給予國家承認、或僅認定其為政治實體,只要該我國國民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的義務。 (資料照)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名單擬納入中國配偶徐春鶯,陸委會主委邱太三日前強調,當選後,民代仍須依照「國籍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規範,放棄國籍才可擔任立委。徐春鶯5日開記者會反嗆,請問兩岸存在國與國的關係嗎?請邱太三教我們怎麼回去對岸放棄國籍。陸委會今日強調,兩岸條例係特別法,條例未規定的事項,仍應適用我國其他法令。我國對該國是否給予國家承認、或僅認定其為政治實體,只要我國國民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的義務。

對於徐春鶯嗆聲,「陸委會主委也是個有法律專長的人,請問兩岸存在國與國的關係嗎」、「你有承認對岸嗎?對岸也沒有承認你,這些都是明白的事情,為何要用這個打我們」、「大陸人是外國人嗎?兩岸事務是外國事務嗎?」

陸委會表示,兩岸條例僅就兩岸人民交流往來擇其要者予以規範,故兩岸條例第1條後段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我國規範國民參政的法令甚多,原籍中國者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有關其參政權的保障與限制,兩岸條例第21條考量其對於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認知的差異、希望其更融入與認識台灣社會及公共議題,故規定設籍滿10年後即可登記參選。

陸委會強調,參選活動及當選後任職的資格條件等,因兩岸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所有國人一樣,適用各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於任公職時放棄外國國籍乃基於『忠誠義務』。」陸委會提及,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陸委會強調,本條規定的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其本籍為中華民國,或原籍為外國、中國大陸,凡中華民國國民而有雙重國籍者,欲擔任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此乃因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不容我公務員同時向外國效忠,從制度上排除具雙重國籍者之忠誠義務衝突。

陸委會更說,國人是否兼具外國國籍係屬客觀事實,與政治立場無涉。無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之外國國籍是否與我國具有外交關係、我國對該國是否給予國家承認、或僅認定其為政治實體,只要該我國國民事實上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的義務,至於該國是否准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的規定,非我政府得予置喙,「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亦無除外規定。

陸委會提及,基於平等原則,新住民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後,除有法律特別規定,既與國人同享權利保障亦承擔相同法律義務。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以政治因素主張排除法律之適用,或要求特殊待遇;甚至將應遵守之法律,扭曲為對其個人之歧視。

「有關本案爭議,政府自始至終均在法言法!」陸委會強調,台灣是民主法治社會,憲法及法律保障國民依法行使參政權,但權利的保障與行使並非毫無邊界。政府呼籲各界珍惜、維護台灣珍貴的民主自由體制,不應藉選舉期間透過曲解法令、概念置換、訴諸族群分化或政治意識形態,破壞法治基礎,分裂社會團結。

Source: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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