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第二個紐西蘭---台灣~1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TaiwanYes   
2009-08-30

二零零四年十月六日,美國前亞太助理國務卿薛瑞福表示:「美國政策有法律依據,不會隨便更改」。法律依據有二:(一) 是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平條約》 (二)是 一九七九年《台灣關係法》。而《台灣關係法》的法源又是《舊金山和平條約》。該條約清楚規定:
(一)、日本放棄台灣、澎湖。【第二b條】
(二)、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澎湖有處分與支配權。【第四B條】
(三)、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第二十三條】

根據以上三條,美國既然是主要戰勝國,美國軍事政府(USMG)理所當然控制台灣。美國依照國際法、戰爭慣例法,將台灣、澎湖置於其管轄下,而台灣之國際地位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也就是等同美國海外領土,有其特殊地位,美國五十年來一直遵循的政策就是根據這原則,例如:
(一)、『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而美國是全世界唯一有『台灣關係法』的國家。
(二)、台灣是以「獨立關稅區」身份進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而「獨立關稅區」之名稱是來自於「交戰國佔領時期」的稱號。
(三)、美國是台灣「主要佔領權國」,只要是涉及台灣地位或台灣主權改變,美國都要干涉。
(四)、因為是等同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所以美國堅決反對「台灣獨立建國」。

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國杜魯門總統發表「台灣地位未定」,就是指美國軍事政府沒有放棄台灣主權。美國國務卿鮑爾說過:“中華民國”不是一個國家。------*也因此“中華民國”政府也不是政府。

1895年清朝永久割讓臺灣給日本,二次大戰前臺灣已是曰本領土,不是殖民地,敗戰後卻將領土臺灣懸空割讓,這不符合戰爭法。
(國際法上,Formosa被編入日本國土後,已經具有「不可分割之特質」,不可能進行「移轉」之「處分」,這好像大清帝國不能將「奉天」割讓給日本帝國一樣。日本北方四島以及台灣、澎湖領土同樣是日本國土一部分,在法理上不應有所謂「放棄」的說法與主張,其實,道理很簡單,台灣領土已經由中國自己「永久割讓」予日本,所以在開羅會議時,本來就不應該有將台灣「歸還」中國之主張跟說法,針對日本永久國土一部分的台灣,日本既無法「放棄」台灣主權,也無法「歸還」中國。 國際法學家奧本漢(Oppenheim)認為設立永久狀態之條約,無論其是否為政治性條約,皆不能因戰爭的爆發而成為無效。)

二戰時,中國屬中國戰區,臺灣屬太平洋戰區,中國不曾在臺灣發一兵一卒,卻可在開羅宣言要求收回臺灣澎湖,雖然只是新聞公告,這不符合戰爭法。
(*中國主張依據1943年的「開羅聲明(宣言)」(Cairo Statement)與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宣言)」(Potsdam Proclamation)中國已經取得台澎的領土主權。*國際法學家奧本漢在論及關於「宣言」(Declaration)效力時說:「一個僅是政策或原則的一般聲明,嚴格的說,不能被認為意圖產生契約上的義務。」「開羅宣言」只是一種「意向聲明」(a statement of intention),這是有根據的。*當初草擬「開羅宣言」的Harry Hopkin 指出:開羅聲明「很清楚的僅是一種宣傳文件」(a clear-cut piece of propaganda)。  *1955年英國外相艾登(Sir Anthony Eden)在其書面答詢中表示:開羅宣言僅是「意向聲明」(a statement of intention)。1958年英國外交部回答下議院相關問題時,表示:經波茨坦公告確認之開羅宣言「僅是共同意向聲明」(was merely a statement of common purpose)。   *美國政府則在1950年12月27日的「法律意見」中表示,在美國政府之觀點,1943年的「開羅宣言」與雅爾達、波茨坦等戰時宣言相同,應在以後依據所有相關因素考量再作最終和平解決。換言之,英美兩國均不認為「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具有任何法律拘束力。從而在國際法原則上,「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並未把台灣的「領土主權」轉交中國,臺灣絕非中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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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Taiwan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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