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換法官釋憲 大法官:合憲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中央社   
2009-10-16

〔中央社〕前總統陳水扁不滿台北地方法院將扁案全部併給審判長蔡守訓合議庭審理,聲請大法官釋憲案,司法院今天將做出「合憲」解釋,並將於下午2時說明相關細節。

司法院祕書長謝文定表示,大法官就北院將扁案併案換法官審理做「合憲」解釋;重罪羈押部分,大法官做「合憲性限縮解釋」,即日後法官不能僅因被告涉犯重罪而羈押,必須包含有無逃亡、滅證等搭配考量。至於對扁停審、停押的緊急處分,大法官不予受理。

特偵組去年12月12日起訴扁家4大案後,台北地院原本分案交給審判長周占春合議庭審理,但後來北院以案件與民國95年查黑中心起訴的吳淑珍國務費案相牽連,於是召開庭長會議,最後決議將特偵組起訴的扁案,全部併案給承審吳淑珍國務費案的蔡守訓審理,陳水扁認為併案違反法官法定原則,今年1月提出釋憲。

陳水扁當時委託律師聲請釋憲的範圍包括:北院依法院組織法第5條與第81條,以及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條及第43條等規定所做併案,已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審判獨立原則」及「法定法官原則」。

另外,律師當時也聲請大法官應就陳水扁「停止審理」、「停止羈押」做緊急處分,另就「重罪」作為單獨羈押要件有違憲之虞,一併提出釋憲。

Source: 自由時報/即時新聞

Comment: 「合憲性限縮解釋」?什麼碗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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