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之法律竅門:無管轄權及缺乏管轄權之差異性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riceworm   
2009-11-02

扁訴美案始末兼論通匪叛國 一文中,非常簡單扼要的點出了無管轄權及缺乏管轄權的差異。這是因為美國軍事法庭的結論是:缺乏管轄權,而不是無管轄權。為什麼講求用字精準的美國法庭要用『缺乏』,而不是說『無』?其中差異在哪?為什麼米蟲說是法律上的竅門?這就細細說來。

所謂管轄權這種東西,其實是和警察權一樣屬於統治權的一環,也就是對這個地域範圍內的事物的管理權力(Power)。國家擁有統治權的區域內,都會設有管轄各事務的機關,而為了分工,產生管轄權的區域和範圍。因此,在法律上,缺乏管轄權(lack of jurisdiction)和無管轄權(no jurisdiction)雖然漢文聽起來似乎相像(那是因為中文裡面的精準概念大概都被拿去說謊了),但是實際上卻有極大的不同。

我上面說了,在統治權所及的區域範圍內設各機關來分工處理事務,是正常國家型態的方式,所以對於有統治權的區域基本上在設立機關前有過渡時間,那段時間就會變成『有統治權但其他機關卻缺乏管轄權』的時間。基本上,這種時期最多發生在尚未設立機關的被佔領區域。被佔領區域是國家統治權所及,但是卻仍然不屬於『國內』或『領土』,只是暫時由軍事團體或組織來管理的區域。而關於其中各項事務的處理,除非國家頒佈法令規範,否則即使送去附近的國家機關,也都是以『缺乏管轄權』為理由駁回,在注重『管轄權』的司法機關尤其如此,因為那涉及了訴訟程序的程序正義。因此,法院針對這樣的案件做出駁回時,必定要用『缺乏管轄權』(lack of jurisdiction)為理由,而非『無管轄權』(no jurisdiction),否則就可能會給當事人有以判決或裁定不合法為理由,作上訴或抗告。

為什麼不可以用『無管轄權』作為判決或裁定理由?因為這樣的理由會出現兩種可能性:無統治權存在,或是有統治權但其他機關卻缺乏管轄權。也就是說,這是一個在法律上會被模糊化的概念。而且,更嚴重的是,如果是在有統治權但其他機關卻缺乏管轄權這樣的區域,會使得司法機關無意間做出放棄統治權的判決或裁定。因此,在法律用語上,這兩個詞句在有關外國人或組織或國家間的訴訟,是非要嚴格不可,而不是像對國內判決一般鬆散。換言之,在針對國家間、外國人對國民或外國人對國家等,這種涉外訴訟中,這兩個詞句根本就是不同概念:『缺乏管轄權指有統治權但只是這個法院卻缺乏管轄權,無管轄權指沒有統治權亦無管轄權。』

因此,各位就可以很簡單的瞭解到,為何美國軍事法庭的裁決,會是說:『缺乏管轄權(lack of jurisdiction)』了吧!?別懷疑,它的意思就是告訴大家:『我美國對台灣有統治權,只不過因為種種緣故,沒有設管理機關而已。』要不然,它真要認為台灣是國家的話,就不用這麼說,它大概會這麼說:『此案應歸台灣相關司法機關管理,本法庭為美國軍事法庭,基於國與國間之尊重,本法庭對本案無管轄權。』(這是官方大致版本,別挑剔,差不了多少的...)

至於,為什麼美國會對台灣有統治權?
乖!歷史或法律沒修好沒關係,敢問這問題表示窄哥的文章你沒給我爬....回去重爬!(我們應該知道的台灣歷史真相 by 窄小房子)

Source: Taiwan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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