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公益」才是「原則」!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金恒煒   
2010-08-22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中科停工判決書之後,明顯地上從馬英九下到吳敦義好像比當事人中科還焦急,口不擇言的站在行政法庭的對立面。出席全國工業發展會議,馬英九親自站上火線,為中科當前鋒,先祭出憲法,說什麼經濟、科技與環境保護都要「兼籌並顧」,事實上是表態挺中科;連藍營媒體都看不下去,為馬捏一把冷汗,認為馬已干預個案。

干不干預個案,其實不是重點,只要把「個案」放在整體法律框架中來談即不成問題。問題是,馬英九完全搞錯了行政法規,也不知道〈行政訴訟法〉與〈行政程序法〉 的細微分疏,更胡扯了「信賴保護原則」。

馬英九強調行政法規中有規定,面對違法的行政處分,「法官為了考慮更大的公共利益,他絕不能撤銷」,否則可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馬英九紊亂法條,犯了幾個大錯。

第一,馬英九角色錯誤。因為撤不撤銷原處分是法官的權力(〈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原告與被告的行政機關都沒有置喙的餘地,馬英九當然沒有發言權。馬竟然形同坐在法庭的法官下判斷,還用「絕不能」代打,明顯不知「我是誰」。

第二,確實,明顯違法的原處分或決定,行政處分可以不撤銷,前提是公益;一旦損及或違背重大公益,就可以不撤銷(見前引法條);換句話說,合法性不是最高指導原則,但合法性唯一只在公益之前低頭。

「公益」才是行政法的核心。那麼在中科案中,中科明顯不是「公益」一方,這就是行政法庭所依據的法理所在。

同樣的,在「信賴保護原則」上,也以「公益」為主軸,〈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明文規定,「公益」才是考量的準繩,即使行政處分確實違法,但是撤銷中科如果會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就不得撤銷;另一個不得撤銷的條件是,除非中科的「信賴利益」遠大過公益。在政府同意下中科自有「信賴利益」,但中科不是「公益」,而且違反「公益」,根據法庭判決人民健康超過中科利益,但中科所受損害,可以依同法第一二○條要求「合理的補償」。

馬英九與吳敦義既不知法也不守法,夸夸而談只會使台灣的法治國一步一步崩垮。

〈作者金恒煒,當代雜誌總編輯〉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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