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利罪、刑訴法第228條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吳景欽   
2010-08-25

距離花博開幕雖已近,但關於相關經費卻相繼遭踢爆不當使用,尤其是栽種的花種價錢與一般市價有不小的差距,這種報價的差距,雖然常見於公務機關,但這種動輒十倍、二十倍的差距,實讓人瞠目結舌,更讓人質疑,此果真只是一種公務怠惰,而無貪瀆情事?

一般觀念總認為,公務員只要不收錢,即便再錯誤、再離譜的決策,都不會有貪瀆的問題,此實為錯誤的觀念。因在我國的貪污治罪條例裡,不是僅有公務員收賄罪、詐領或侵佔公有財物等,也包括所謂圖利罪的處罰。即公務員針對主管或監督事項,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間接圖利私人,並因而獲得利益,即成立圖利罪,而此處的圖利私人,不一定要自己受有利益,自己未收受好處,但圖他人的不法利益,亦屬之。而為了防止公務員以自己的地位,針對非主管事項來迫使下級公務員就範,所以就非主管或監督事項,公務員若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他人的不法利益,亦有刑事處罰的規定,以來防堵貪瀆情事。凡此種種,在在說明,公務員不能以未收錢,即可為無貪瀆的正當化事由。

因此,類似花博的種種報價落差,就客觀而言,早已有圖利的嫌疑,檢察官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在知有犯罪嫌疑下主動為偵查,並應迅速蒐集證據,以查明是否有貪瀆情事,若無此情事,亦可儘早還公務員清白,也才能免除各界疑慮。退一步言,即便無貪瀆情事,如此浪費,不珍惜人民血汗錢的態度與作法,不僅可議,更有失職之處,監察院亦難辭監督之責。

花博還未開幕,但預算卻已超過百億,僅是種花一事,即有如此浪費公款之情事,實難想像一些更大的公共工程,是否有更大的問題存在,相對於貧富差距的拉大、實質薪資的縮小,看在小市民的眼裡,實在不是滋味。而更糟的是,原本應居於客觀中立的檢察體系,似乎對此情事視而不見,而未見有積極主動的偵查,顯見所謂廉能政治的達成,恐不在於法律處罰的輕重,也不在於是否有廉政署的成立,而在於執法者內在的態度與決心。

(作者現任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助理教授)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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