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被駁/中科三期 應停工停產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自由時報   
2010-09-03

〔記者楊國文、劉力仁、湯佳玲、蘇金鳳、范正祥、陳梅英、李錦奇/綜合報導〕鬧得沸沸揚揚的中科三期、四期環評爭議案,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做出裁定,將環保署、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對中科三期遭停止執行、假處分敗訴的兩抗告案全部駁回,即中科三期應全面停止開發和施工。

四期抗告有理 撤銷發回重審

至於中科四期方面,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原審裁定過於「率斷」,環保署、中科管理局抗告有理,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

雖然法院判定中科三期應全面停工,但是環保署和國科會都認為中科三期補環評已通過,應就沒有停工問題。

環保署長沈世宏指出,八月三十一日環評大會有條件通過中科三期環境影響評估,這份新的環評結論出爐後,已滿足法院當時裁定停止執行跟假處分的要求,假處分的條件已經自動消失,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環保署的抗告並沒有實質的影響。中科管理局局長楊文科也指出,中科三期廠商營運不受抗告駁回的影響。

環境律師詹順貴表示,在環保署補正中科三期環境影響評估之後,即使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了環保署抗告,的確已沒有法律上和實質上的效益,但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再次證明環保署過去強調的見解是錯誤的。

環署不要求停工 裁定形同具文

最高行政法院昨天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認定中科三期七星農場等部份開發案,在環評重新審查、健康風險評估等項未通過前,若有開發行為將對該區環境、居民健康、安全造成難以回復損害,加上環評部份今年一月已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定讞,其開發許可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因此駁回抗告案。

最高行政法院昨更嚴厲強調,在假處分案方面,環評部份已遭該院駁回抗告確定,且假處分有急迫性,中科管理局的開發行為欠缺法律依據,應一併停止,環保署更有依環評法逕命中科管理局停止開發行為的必要,否則行政法院裁定停止開發豈非形同具文?該院認為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因此駁回抗告。

至於停止執行部份,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在未提出健康風險評估前,開發行為對環境、居民健康將造成難以回復的可能性高,且七星農場園區污水排放量甚為可觀,對農民灌溉、當地居民用水、國民健康和安全均有重大影響,加上開發案已開始營運,停止執行具有急迫性。

友達、旭能:依政府指示行事

最高行政法院並認定,廠商建廠營運個別利益屬於「私益」,並非公益,不能主張停止執行對開發案所要達成公益有重大影響。

有關中科四期停止執行部份,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裁定以中科三期來凸顯四期也有環境污染之虞,過於率斷;此外,也並未說明中科四期開發計劃有何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等情形,包括排放污水或致癌物質等,環團等聲請人也未提出事證,原裁定有率斷情形,故撤銷發回審理。

對於中科三期抗告被駁回,須停止開發和施工,受影響最大的是已進駐的友達及旭能光電,友達表示,一切就照主管機關指示行事;旭能董事長謝漢金表示,環保審查不是已通過了,不懂怎麼還會有抗告駁回問題?一切都聽政府的,看政府怎麼說,廠商就怎麼做。

Source: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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