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受害產業 救濟條件變嚴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自由時報   
2010-09-06

產業受害 認定標準更嚴格

〔記者邱燕玲、高嘉和/台北報導〕經濟部在八月廿日預告修正「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部分條文,針對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我國的早損(中國的早收)清單貨品,增訂「第四章之三,大陸早期收穫貨品進口救濟」,限縮台灣早損貨品的進口救濟,包括把現行「受市場擾亂」即可認定台灣產業受害的標準,修改為較嚴格的「受嚴重損害」才可認定是受害產業。

若外界無異議,此修正由經濟部會同相關機關後即實施。

民進黨立委潘孟安昨痛批,經濟部這項修正根本是扼殺台灣產業生存權、犧牲台灣產業,他要求經濟部說明「嚴重損害」的定義為何?對這種限縮台灣產業救濟的修法,他不排除聯合因此受害的產業向馬政府請求國賠!

因應兩岸簽定ECFA,經濟部因此修正「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其修正主要參照ECFA第二章(貿易與投資)第三條(貨品貿易)第二款第五目(貿易救濟措施)、第四章(早期收穫)第七條(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第二款第三目及附件三所定「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等規定,於現行世貿組織「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及「防衛協定」所規定之貿易救濟措施外,增訂適用於兩岸間之進口救濟措施。

馬政府打算對「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增訂第四章之三,包括將現行第廿六條之一「產業受害之成立,指該案件大陸貨品輸入數量增加或相對於國內生產量為增加,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有受市場擾亂或有受市場擾亂之虞』」之要件,修正限縮為「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

救濟期限 由四年減為一年

據此,原本台灣產品只要「有受市場擾亂之虞」即可認定為「產業受害」,未來則需要有「受嚴重損害之虞」,產業受害才可成立。

另外,現行貿易法第十八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之三,對中國貨品採行進口救濟措施得有「四年」期間的規定,但馬政府卻打算修改為「不得逾一年」,縮減採行救濟措施的期限。

同時,現行「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規定,認定產業受害成立的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本可採行「設定輸入配額」、延長實施期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應先舉行聽證並提出年度檢討報告等規定,馬政府決定都排除對台灣早損貨品適用。

立委質疑 是扼殺台灣產業

立法院民進黨團強調,馬政府去年一月十九日就已在「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中訂定「第四章之二,大陸紡織品進口救濟」,放棄我國對於中國紡織品的自我防衛機制,現在又要修改辦法,再對台灣早損貨品的進口救濟予以限縮,馬政府根本是在幫助中國產業,消滅台灣產業!

對於立委的質疑,經濟部表示是「誤解了」。官員指出,有關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的修訂,無礙我國對全球、包括中國在內的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會增訂只是為符合各國簽訂FTA的慣例。此外,救濟措施得有「四年」的規定,計畫增訂在ECFA部份是不得超過一年,同樣也是考量符合FTA的慣例。

經部解釋 採雙軌制未限縮

經濟部說,就算我國與中國在ECFA中啟動進口救濟措施條件較WTO規定為嚴格,但我國還是可依WTO規定,用目前較寬的條件去啟動貨品進口救濟措施。簡言之,這就是兩軌制,一軌是WTO、一軌是FTA(也就是ECFA),兩軌都可以用,沒有所謂限縮規定,不照顧台灣弱勢產業。

潘孟安則質疑,既然兩軌都可用,那採用原有的認定標準即可,何必要訂出限縮救濟的「第二軌」?況且,原先大陸貨品進口救濟規定,產業受害標準是「有受市場擾亂或有受市場擾亂之虞」,修改為WTO規定的「受嚴重損害」,反而由雙軌變為較嚴格的單軌,經濟部的說詞根本似是而非。

Source: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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