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ECFA排除WTO爭端解決條款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李慶烈   
2010-09-13

陸委會賴幸媛主委聲稱台灣作為WTO會員的權利不因ECFA的簽定而被排除或限制,但實情正好相反!當我們檢視ECFA附件三《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馬上看到防衛台灣的WTO爭端解決權利被排除了,這對台灣是極大的傷害(見筆者前文《ECFA若背離WTO的災難》)。附件三的白紙黑字寫著:「雙方應準用世界貿易組織『防衛協定』,但世界貿易組織『防衛協定』第五條…及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不適用。」要特別注意,其中第十四條正是適用爭端解決的條款,但已被附件三予以排除!

此外,一樣遭排除的「防衛協定」第十三條則是有關監督進行的「防衛委員會」之設置,附件三的白紙黑字還寫著:「準用世界貿易組織『防衛協定』條款時所稱的『貨品貿易理事會』或『防衛委員會』均指『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所稱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換句話說,附件三除了排除WTO「貨品貿易理事會」與「防衛委員會」的介入與監督,還將之改用「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來取代;但如此的作法能被台灣人民同意與接受嗎?

當然,陸委會還可辯稱ECFA文本中有關「貨品貿易」的第三條,其第二款第五目也有如下的規定:「貿易救濟措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防衛協定』規定」等諸多適用WTO會員間的措施。但需注意,這第三條中所列的所有內容尚待未來雙方的磋商,根本非定案。等ECFA生效之後,屆時台灣官員單方面所想像的WTO防衛與爭端解決機制的權利與面貌,最後會被磋商成什麼樣子?實屬不難臆測;可以預期未來面對中國談判,「台澎金馬」原握有的WTO完整防衛與爭端解決機制之權利將難以回復與重新實現。

除了陸委會,在ECFA的官方網站中,經濟部貿易局也一再強調ECFA文本中,從未表達排除透過WTO爭端解決機制處理的權利;但實情卻是:這權利早已因附件三排除『防衛協定』第十四條(爭端解決條款)之適用,自一開始即被排除了。(作者為淡江大學電機系教授)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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