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陽明特別費案 無罪定讞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自由時報   
2010-11-05

〔記者項程鎮、李欣芳/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昨審結前台南市副市長許陽明特別費案,合議庭支持台南高分院二審判決,認為許陽明「無主觀貪污詐財犯意」為由,判許無罪確定,本案一審時,台南地院也判無罪。許陽明昨表示,這四年多來他什麼事也不能做,被未審先判,包括檢方對他的污辱及輿論的抹黑,對他的傷害難以平復,如今司法雖還他清白,但他心中沒有被還清白的喜悅。

綠首長第一個無罪案例

許陽明是綠營首長特別費案中,被起訴後,第一個獲判無罪確定的案例,因此本案判決結果,未來是否會成為其他法院審判綠營首長特別費參考依據,備受關注。

「這是政治凌遲!」許陽明如是說。他表示,檢方為了平衡馬英九的特別費案而起訴他,司法淪為政治工具,檢方的做法很可惡。當初檢方沒有經過調查就逕行起訴他,這是檢方的怠惰,檢方說他卸任後還申報特別費,並且說他自己的特別費報不夠,還拿許添財市長的特別費來報,都不是事實。

許:政治凌遲沒有喜悅

檢方起訴時認為,許陽明從二○○二年二月至○五年十二月間,將個人發票八十二筆當成特別費核銷,連他的妻子、立委管碧玲的發票也拿來核銷,外加隨扈黃紋崇、秘書王筱方提供發票,檢方查出共一三○筆、約卅一萬餘元發票有問題,遂於○七年五月依貪污等罪起訴許陽明等人。

一、二審法院都認為,特別費因公使用的範圍應從寬認定,不應以上下班時間區分,並認為許的秘書王筱方依慣例辦理,程序雖有瑕疵,但許身為副市長,公務繁忙,無法事必躬親、仔細探究發票來源和用途,最後判決無罪。

同案依偽造文書罪起訴的許陽明隨扈黃紋崇、秘書王筱方,二審認為,兩人是下屬身分,為幫長官核銷特別費,把個人發票拿出來報銷,其情可憫,適用減免刑條款,判決兩人「免刑」,皆已獲定讞。

Source: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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