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金改案扁珍無罪 法官︰與業者無對價關係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自由時報   
2010-11-05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扁家所涉二次金改案台北地院今天下午4點宣判,前總統陳水扁夫婦等前第一家庭成員、國泰金副董座蔡鎮宇、前元大集團總裁馬志玲和兒子馬維建及馬維辰、前開發金控總經理辜仲瑩等金控業者共21人,統統獲判無罪,本案還可上訴。

台北地院指出,扁獲判無罪主要原因,係檢方認定扁利用總統身分向金控公司收賄,因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收賄罪,但合議庭依憲法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學者研究結果,都認為憲法規定總統職權採列舉方式,並不包括金融合併事項,因此判決扁無罪。

合議庭進一步指出,由於總統職權與金控公司交付總統及家人資金之間,並無對價關係,與職務上收賄罪的構成要件不符,當扁珍收賄皆判無罪,此時金控公司負責人和從犯馬永成等人,被檢方認定替總統收取的賄款洗錢等罪行,也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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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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